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疾控信息 > 热点关注 > >>正文内容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2-31 23:09:02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近日,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对2006年制定的《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并联合印发了新的《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指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标准》提出,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农村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技术指导和村医培训等工作职责。
《标准》提出,中心卫生院院长按正科级配备,一般卫生院院长按副科级配备。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每千农业人口0.9—1.1名配备。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乡(镇)卫生院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原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新补充院长和新进其他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格卫生技术人员准入,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助理医师及其以上执业资格。
陇ICP备15002317号-2

甘公网安备 620802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