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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试行)

【来源:传染病防治所 发布日期:2015-11-27 11:17:01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我市地处陕甘宁三省区交汇处的欠发达地区,人员交通流动密集,境内外劳务输出人员往返频繁,赴沙特朝觐穆斯林群众较多且已于近日返回。朝觐期间,人群聚集度高、活动频繁、公共卫生条件有限,加之朝觐者年龄较大、旅途疲劳等因素易导致身体抵抗力下降,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输入我市的风险极大。为有效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2012年制订的《平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平凉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由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病毒具备人传人的能力,本预案主要针对境外可能的输入性疫情而我国境内未发生或发现散发病例的情形,今后将随着国家和省级相关预案、技术支持等的出现、变化不断修订完善。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联防联控,外堵输入,内防扩散。针对疫情发展的不同态势,强化风险评估,科学、统一地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疫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治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小组,负责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临床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辅助开展本辖区的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流行因素风险评估和疫情形势研判,制订和完善全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和技术规范,指导、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监测、检测、风险沟通、宣传教育和培训等疫情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级专业人员的防控技能培训。
当中东呼吸综合征仅在我市以外出现散发病例,尚无证据表明该病毒已具备人传人能力时,市卫生局根据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实际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当我市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市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卫生局:负责指挥、协调、管理辖区内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制定本辖区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预案,进行社会动员和宣教活动并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新冠状病毒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救治、密切接触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知识培训和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与辖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舆情信息和全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流行因素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报告,并向市卫生局提交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置意见,指导、督导各县(区)中东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负责对近期朝觐返回人员中发现的疑似病例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将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同步检测。
2.县(区)疾控中心:承担本辖区中东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辖区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三)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规范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筛查。严格落实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措施,发现近期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患者,采取科学、有效救治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指定平凉市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收治医院,各县(区)综合医院为县(区)级定点收治医院,负责诊治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
3.市、县(区)级定点医院负责成立由相应专业专家所组成的诊疗专家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医务人员、设备、设施和药品、耗材、防护用品等医疗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好病人的隔离治疗、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和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
(四)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病例筛查与诊断
(一)病例筛查
各县(区)发现朝觐归来人员或近期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的人员有:发热(腋温≥38℃)、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天,病情无明显改善或进行性加重的,按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时报告,并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二)病例诊断
我市发生的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应由卫生厅专家组诊断确认,此后发生的病例由市级专家组诊断确认,同时上报卫生厅。市卫生局在接到辖区内可疑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报告后,应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根据其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诊疗方案》(2012年第1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四、应急处置
(一)朝觐人员的医学管理:
1.有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宗教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负责属地朝觐返回人员医学处置的协调和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引导、督促朝觐返回人员主动配合医学观察。要充分发挥当地宗教部门和人士的作用,取得广大信众的理解、配合,减少大规模迎接活动,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举行、不参加聚会和庆祝活动,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降低传播和感染风险。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动态,关注当地群众对疫情的反应,做好风险沟通准备,回应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防范炒作,消除恐慌。
2.有关县(区)疾控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宗教部门的联系,待朝觐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及时跟进,准确核实、掌握其详细现住址、联系方式、所乘坐交通工具的班次号及座位号,以及健康现况、既往呼吸道疾病罹患史、朝觐期间的可疑接触史(包括动物接触史)等信息,并据此做好疫情风险评估,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3.有关县(区)要按朝觐返回人员居住地,实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片包干管理,由朝觐者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每天对其进行随访,医学观察期为返回居住地当日起10日。每日早9时和下午3时进行体温检测,了解其发热、咳嗽等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实行“日(零)”报告制度。
4.如观察对象出现发热高于38℃等相关症状应到当地定点医院就诊,按规定采集咽试子和血液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对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医务人员必须问其是否为朝觐返回人员,并做好登记,一旦确认具有流行病学史,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二)我国境内尚未发现疑似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疫情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常规疫情、中东呼吸综合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
4.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知识水平。
(三)国内发现疑似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疫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监测工作,实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日/零报告制度。
2.疾控机构深入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主动监测。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3.学校、托幼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四)我市发现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监测,全市实行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下发的《中东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居住和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
5.医疗机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加强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7.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共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降低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的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严格落实院内感染和医疗卫生人员个人防护措施,严防感染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各县(区)要合理安排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经费,做好防护用品、药物、消杀药械等应急物资储备。
 
(修订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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