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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制定出台全省乡村卫生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6 15:18:03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为了全面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四个全覆盖”精神,及时加强对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实行全额发放和对乡村医生实行定额劳务补助后的管理工作,省卫生厅最近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和《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开始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兑现奖金及剩余工资。其目的是进一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改革步伐,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将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群众评价与监督等9个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乡镇卫生院经费的投入和使用、人员结构和岗位设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使用、医疗质量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与效率、基本医疗和规范用药、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院内文化建设、群众评价与监督等44个评价指标。
  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将从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合理医药、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和群众满意度等6个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执行乡村“四统一”、健康教育知晓率、填报公共卫生报表等15项个评价指标。有关部门将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农户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评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解除卫生院院长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将取消乡村医生的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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