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法规标准 > 部门规章 > >>正文内容

乡镇卫生院改革与管理

【来源: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5 20:09:54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基妇发[2006]173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贯彻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和管理,全面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作用,现制定下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
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现就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用3?5年的时间,使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公共卫生职能明显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和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实现农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具体目标是:
    (一)强化公共卫生职能,提供预防、基本医疗服务、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综合性服务。
    (二)推进内部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自主灵活、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权责分明、依法管理的运行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60%以上的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0%以上的临床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80%的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五)提高诊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拓展服务项目,控制药品价格,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具体措施
    (一)调整布局。撤乡并镇后,每个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普通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超过卫生院总数的1/3。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要根据服务的功能、人口、范围、交通状况等情况,一部分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保留为所属乡镇卫生院分院,继续作为固定的卫生服务网点,剩余的可改制为民办或股份制医疗机构。
    (二)规范名称。乡镇卫生院冠名必须规范。规范名称为:乡镇名+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已改为医院的必需重新命名。所有卫生院必须统一悬挂木质牌子(长180cm,宽30cm,  白底黑色宋体字)。乡镇卫生院不得向单一医院模式发展。
    (三)配置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确定要坚持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编制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编制总数的90%,防疫和妇幼保健人员按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配置。到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应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
    (四)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除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外,应主要用于卫生院发展,包括设备更新、业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进修等。
    (五)招聘院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院长,聘期3年,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赋予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要定期对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对院长的考核和监督,院长在任期内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任期内由于不负责任等主观因素造成卫生院工作严重滑坡的、或因管理不善发生医疗事故的,要对当事人及院长做出相应处理,或解除聘用,其卫生主管部门应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六)人事制度。乡镇卫生院的人事改革按照省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推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考试上岗,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要转岗或解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续聘)。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未聘用人员可通过在职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重新竞聘上岗,或逐步通过有偿的办法解除合同关系。缺编人员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已在岗5年以上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补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向乡镇卫生院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七)分配制度。建立按绩效分配的效能工资制。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院长年薪制或合同制。
    (八)监督考核。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卫生院,第一年提出警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相应扣减院长的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卫生院,提前解除院长聘任合同,另行选聘院长。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在岗人员实行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另外,要加强卫生院的日常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受卫生院聘用的工作人员私人开设或参与开设诊所、药店及向私人诊所介绍病人等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辞退。
    (九)强化服务。乡镇卫生院要不断转变服务观念,扩大服务范围,强化服务职能,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服务延伸到村庄、农户。严格执行转诊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等级卫生院。有效控制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院要落实现场直报制度,确保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要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充分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增强责任心,提高医护质量,端正医德医风,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十)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卫生院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整体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乡镇卫生院改革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探索建立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乡镇卫生院机构、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准入制度,加强财务、设备和药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
陇ICP备15002317号-2

甘公网安备 620802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