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省卫生健康委转办“关于某市某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在对患者赵某某进行放射检查过程中未对患者检查部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佩戴防护用品”的问题线索,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医院放射科进行调查核实。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医院放射科为赵某某进行放射检查时的CT成像影像,确认该院放射科在为患者赵某某进行放射检查(头颅CT)时,未对患者赵某某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使用放射防护个人用品(铅围脖)进行屏蔽防护。随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院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确认该医院在为患者赵某某的放射检查过程中存在此违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进行处罚。2025年6月24日,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缴款,该案结案。

法律讲堂
违法事实确认
本案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准确、证据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难点在于没有违法行为的第一现场,是一例“0”现场的违法活动案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接到问题线索后,赶赴该医院放射科进行调查,患者赵某某于2025年6月13日接受了该医院放射科放射检查(头颅CT),该医院未对患者赵某某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使用放射防护个人用品(铅围脖)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已终止,非现场检查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医院放射科患者赵某某CT成像影像后发现患者接受放射检查的部位为头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颈部)正常显影,未发现佩戴放射防护用品(铅围脖)。通过询问该院放射科主任郑某某后确认为患者赵某某开展放射检查(头颅CT)的操作人员为李某某,随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向李某某进行询问后确定李某某在为患者赵某某开展放射检查(头颅CT)时未对患者赵某某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使用放射防护个人用品(铅围脖)进行屏蔽防护。
本案没有案发现场的直接证据,执法人员对关键证据CT成像影像进行确定后,对关键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尽力还原事件真相,取得了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该医院放射科存在为患者赵某某进行放射检查时,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使用放射防护个人用品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积极作为的责任和担当。
法律适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疗单位未按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防护的行为普遍存在。放射诊疗在现代医学中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能以牺牲受检者的健康权益为代价。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受检者的防护责任,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放射诊疗活动安全、规范进行。广大受检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放射检查的相关知识,在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自身的健康安全。
供稿:监督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