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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静脉输液诊疗活动

发表时间:2025-04-14 17:04 打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阅读次数:1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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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某中医诊所正在为一名患者李某某开展静脉输液诊疗活动,且在现场查见诊所负责人宋某开具的输液处方3张,累计收入共计430元。经调查,该诊所为备案中医诊所,核准诊疗科目为中医科。根据《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要求:“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之规定,该中医诊所开展静脉输液诊疗行为超出了中医诊疗服务备案范围。


案件处理


经核实,该中医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没收非法所得430元,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分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两类。


1.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


2.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根据《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规定,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100%,而中医(综合)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本案当事人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属于中医诊所,因此,其中医药治疗率应为100%,不能提供西医西药等医疗服务。而中医(综合)诊所则需要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可以开展不高于15%的西医诊疗活动。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相应诊疗的行为极有可能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带来损害,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长期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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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崇信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